吊臂突然断裂
10月19日11时38分,云南大理蝴蝶泉景区门口一辆吊臂与底座连接处突然断裂。司机想从驾驶室跳下来逃跑,但被倒下的吊臂和驾驶室压住,不幸当场死亡。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人如何处罚?
一、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违反生产安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品事故罪、强制违法冒险作业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通常包括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者和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他人违法冒险,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强制违法冒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不报告或者谎报事故,延误事故救援。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最高可以处以去年年收入的80%的罚款,并根据不同情况撤销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销的,自处罚执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责的,终身不得担任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经理、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