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馆女尸被侮辱
20162000年9月24日,沈阳市法库县发生车祸,夺走了小英(化名)的生命。她12岁的女儿也因车祸多处骨折,至今只能在家休息。一个贫穷但幸福的家庭破裂了。
然而,噩梦并没有结束。9月28日,尸检后准备火化,但一大早来到停尸房的家人都很震惊。他们面前的尸体发生了变化,衣服凌乱不整。原本盖在身上的被子压在身下,连裤子都退到膝盖和脸上。化妆前已经完好无损,但突然出现瘀伤。按照当地习俗绑在脚上的红绳也被拆了……
小英的丈夫陈先生觉得事情不对劲。他第一次找到殡仪馆,怀疑妻子的尸体有其他异常情况。然后殡仪馆拨打了110报警。9月30日,陈先生接到警方电话,对方表示尸检结果已经出来,陈先生妻子的尸体受到侮辱,22岁嫌疑人被捕。
侮辱尸体罪
侮辱尸体罪是指通过暴露、猥亵、破坏、绘画、践踏等方式破坏尸体尊严或者伤害相关人员感情的行为。侮辱尸体的方式有很多,如通奸、肢解、鞭打、焚烧、破坏、遗弃等。根据国家的例子,尸体还可以包括已形成的死胎、尸体的部分和已成为其内容的物体;所谓遗骨,是指根据传统祭祖纪念风格习惯保留或应保留的死者骨骼。
猥亵尸体:即污秽、侮辱或轻蔑尸体。例如,强奸尸体或剥夺衣服暴露在公众面前,在尸体上涂抹甚至鞭打尸体;触摸尸体的阴部,向尸体吐痰,涂抹不洁物品是猥亵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其中,杀人后帮助毁灭犯罪证据、掩盖犯罪、毁灭、抛弃尸体的,以杀人罪从重处罚;杀人后故意侮辱死者的尊严或者生者的感情的,应当同时处罚。
侮辱尸体的行为违反了刑法,律师可以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律师越早干预案件,就越能更好地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尽快为嫌疑人争取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