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呼格案的问责不止于冯志伦。
据(北京时间)报道,冯志明曾是呼格冤案专案组组长,对内蒙古青年呼格吉勒图被冤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报道,2016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腐败案件,并处数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10万元。看整个判决,说明详细,各种指控明确,处罚适当。我相信这对呼格的家人来说是一种安慰。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冯警官后来被控四宗罪未涉及呼格案。
事实上,在呼格案或平反之初,就有人对冯志明提出了问责。随后,2016年1月31日24时,呼格吉勒图案追究结果公布,共处罚27人。27人包括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其中公安机关涉案12人,处罚人数最多。但呼格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
然而,冯志明因职务犯罪逃避了警察杀害平民的问责,而那些没有被发现为职务犯罪的人却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二、谈谈我国问责制度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2)本地区、部门、系统或单位因工作失职发生特殊重大事故、事故、案件,或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故、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理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影响;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造成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七)对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其他失职行为。
第六条地区、部门、制度或者单位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问题的,按照《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方式分为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辞职、辞职、免职。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对于冯志明在呼格案中的责任,不能因职务犯罪而受到处罚;因职务犯罪调查中断的问责应继续,冯志明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