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奇买鸟当宠物珠海男子被判刑
近日,珠海市一名市民因好奇在路边购买了一只猴鹰供个人观看。敦不知道他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罚款2000元。
事情是这样的:去年1月,当蒋穿过珠海市香洲区市场附近的人行道时,他看到一名男子在路上兜售猴鹰。出于好奇,蒋以120元的价格向该男子购买了一只猴鹰。蒋把猴鹰放在他经营的桂林土特产店里,当宠物喂养。随后,森林警方接到了群众的报告。森林警方在蒋经营的桂林土特产店查获了一只猴鹰。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和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蒋非法购买的猴鹰是一种珍贵的濒危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鉴定价值1336元。
香洲法院认为,被告蒋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蒋被判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罚款2000元。
非法收购珍贵动物如何定罪
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产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非法收购珍贵动物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士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他们通常对野生动物了解不够,对动物产品缺乏了解。在这种情况下,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一般不予以处罚;行为人非法收购、运输、销售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实际上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以本罪处罚。
客观上,犯罪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擅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所谓销售,是指未经批准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际获得利益,不影响犯罪的建立。
犯罪人是否同时实施一种或多种行为都可以构成本罪。定罪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可以参照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权及其备案标准的规定。
犯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犯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林业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共有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谓的产品是指通过某种加工手段捕获或获得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肤和其他具有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分和肉类。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珠海市民购买珍贵动物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侵犯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构成犯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