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相约自杀一生
10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月20日正式通过@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报了此案。
据@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介绍,2002年左右,被告吴某与被害人陈某因工作关系相识,发展成情人关系,并在东莞同居。在此期间,被告吴某与被害人陈某合作经营羊毛业务,两人都沉迷于赌博活动,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
2014同年,两人无法承受巨额债务的压力,萌生了自杀的想法,被告吴准备了自杀灭鼠药。同年10月22日,被告吴和被害人陈决定一起自杀,吴携带事先准备的氟乙酰胺鼠药强酒,然后乘火车回到潮州。到达潮州后,被告吴和被害人陈住在一家酒店。25日晚7点左右,吴拿出自杀的强酒,两人平分后服用。大约半小时后,被告吴发现受害者陈口鼻呕吐等中毒症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抢救陈,导致陈中毒死亡。事件发生后,被告吴被送往医院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表示,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见面自杀,在有救助能力的情况下放任被告人死亡结果,造成被害人死亡。他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鉴于情节轻微,他在归案后如实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了较轻的处罚,并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会议自杀是否犯罪
约会自杀是指两人以上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形:自愿约会自杀的双方均实施自杀行为。如果约会双方都自杀了,就没有犯罪问题,也不应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如果约会双方自杀,一方死亡,另一方因意志以外自杀失败,失败一方不构成犯罪。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相约自杀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
双方自杀,无犯罪问题;
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勇敢,未勇敢的行为与另一方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
遇见一方先杀死对方,再实施自杀行为未逞的,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双方同时实施自杀的,一方未成功的,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综合判断其行为与对方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