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男子被起诉
4今年1月,网民在微博上弯曲表示,北京和义酒店被陌生男子拖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今天,中央电视台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涉案男子李某因介绍卖淫罪被朝阳区检察院起诉,朝阳法院于17日正式受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今年3月1日、3月9日,在北京酒仙桥798和义酒店,李先后以600元、700元的价格介绍卖淫女性(女性,28岁,另一起案件处理)在酒店房间向金先生和刘先生卖淫。此外,和义酒店事件的另一名嫌疑人刘某因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而被起诉。
如何定罪卖淫罪?
引诱、容忍、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或者为卖淫者与卖淫者牵线搭桥的行为。介绍是指卖淫者与卖淫者之间的联系、沟通和匹配,使他人能够实现卖淫活动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忍、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酒店业、餐饮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诱导、容忍、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吸引客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忍、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