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冒充官员诈骗近280万元
昆明,10月20日,记者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对夫妇作弊近280万元,分别被判处12年、3年有期徒刑,罚款38万元。
经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被告李与妻子仇虚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受害人王女儿王作为公务员,在昆明买房,骗取受害人王571400元。
同时,被告李虚构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帮助受害人马的哥哥马调动工作、投资客栈、购车为由,骗取受害人马及其家属480776元;以帮助受害人王在丽江获得加油站项目为由,骗取受害人王1376890元。经查明,被告李两次将23万元转还给受害人王。
20152008年8月26日14时许,受害人王某从西双版纳机场接到被告李某、邱某后,将两人带到景洪市公安局旅游度假区派出所报案。第二天,被告李某和邱某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诈骗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欺诈公私财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三年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利用欺诈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骗取出口退税、扣税的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欺诈、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窝藏赃物、抵制逮捕、毁灭罪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利用道门、邪教组织或者使用迷信通奸妇女、诈骗财产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进行金融欺诈、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盗窃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