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能源局副局长魏鹏远一审判缓慢死亡
17日上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前副司长魏鹏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经审理发现,2000年至2014年,被告魏鹏远利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基础产业发展司煤炭司副司长、煤油司研究员、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煤炭司司长、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为他人在煤炭项目审核、专家审核、煤炭企业承包项目、催款、销售设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产,总计人民币2.11709113171亿元;魏鹏远的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无法解释来源。
魏鹏远因罪受审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三条:对贪污罪,按照情节轻重处罚:
(一)腐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腐败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
未处理多次腐败的,按累计腐败金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认罪行,真诚悔改,积极归还赃物,避免和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同时决定减为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者假释。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我不能解释它的来源是合法的。
第三九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国家工作人员解释来源,不能解释来源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应当追回。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从事国家机关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魏鹏远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缓期执行两年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权利,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缓期执行两年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者假释。追回魏鹏远受贿所得的财产和来源不明的财产,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