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男子贩毒被执行死刑
10月21日,日本《读卖新闻》援引中日外交官的话说,一名涉嫌在中国广东省销售毒品的日本男子于20日在中国被判处死刑。
该男子于2011年被中方判处死刑。自2015年6月以来,已有7名日本人在中国被判处死刑。
该男子被认为涉嫌贩毒在中国广东省东莞市被捕,警方从该男子处缴获了8公斤以上的毒品。
如何量刑贩毒罪
贩毒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如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公斤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
2、毒品集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情节严重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
5、参加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销售鸦片 200克以上不满 1公斤、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 10克以上不满 50克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鸦片销售不满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使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从重处罚。
未经处理的多次贩毒品的,累计计算毒品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