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汽油桶装水恐吓法官
澎湃新闻,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威胁恐吓法官引发的寻衅滋事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陈某、何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年,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免予刑事处罚。
2015年1月的一天,陈某携带一个装有汽油桶的无纺布袋,聚集儿媳王某和王某的表弟何某,向上海市普陀区法院承办法官施压。陈某指示何某以送快递为由,骗法官开门。随后,陈某拿着汽油桶想直接闯入法官家中。被法官拦住后,陈某叫嚣要和法官一起死,而王某和何某则负责观望法官家楼梯的拐角处。经调查,陈某携带的汽油桶中的液体为自来水。
二、涉嫌寻衅滋事被判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三)情节严重的,强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闹事。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勇敢行事、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视为挑衅。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然冲突和纠纷,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挑衅,但被害人故意造成冲突或者被害人对冲突加剧承担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姻、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殴打、虐待、恐吓、损害、占用他人财产的,一般不认定为挑衅,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罚后,继续实施前沿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的恶劣情节:
(一)一人以上轻伤或两人以上轻伤;
(二)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丐、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况。
第三条 追逐、拦截、虐待、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恶劣情节: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用凶器追、拦、辱、恐吓他人;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况。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严重情节:
(一)强迫公私财产价值1000元以上,或任意损坏或占用公私财产价值2000元以上;
(二)多次强迫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强行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疾人、流浪乞丐、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购物中心、公园、电影院、展览、操场或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性、公共场所的数量、时间、公共场所的范围和程度,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聚集他人三次以上犯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符合寻衅滋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破坏财产、敲诈勒索、抢劫、抢劫等犯罪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改、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或者取得受害人理解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不得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