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判12名电信诈骗犯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十堰市公安局获悉,10月17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判处12名电信诈骗犯,12名嫌疑人是警方早期侦破的7起伪基站电信诈骗案,分别判处2年半至6年半有期徒刑。
彭可能是最冤枉的。30岁的彭来自湖南省娄底市。虽然他的电信诈骗没有成功,但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和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最终判处他有期徒刑5年半,罚款5000元,因为他利用伪基站每天发送7万多条诈骗短信。
2015年12月30日,彭某驾车窜至十堰城区,于次日携带伪基站设备在十堰城区江苏路口附近发布诈骗信息时,被十堰警方的伪基站侦控系统发现,随后在十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的配合下被当场抓获,民警在现场扣押伪基站设备一套。
十堰警方发现,自去年12月以来,彭携带一套伪基站设备逃往宜昌、十堰等地,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通过发布虚假信用卡信息实施电信欺诈。彭的哥哥在湖南省娄底市的家乡接受了电话咨询,欺诈了受害者。
如何定罪诈骗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欺诈公私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利用欺诈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骗取出口退税、扣税的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欺诈、抢劫罪,使用暴力或者当场威胁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使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产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进行金融欺诈、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盗窃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