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百色性侵案受害女孩抗诉
今年10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杰强奸诈骗案,判处15年有期徒刑,判处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
受害者在调查过程中暴露了自己的身份,并多次遭受二次伤害。在一审判决当天,他没有表示是否会向检察官申请抗议。然而,在一审判决中,被判处16年监禁的主犯王杰在法庭上拒绝接受判决。王杰的行为使其中一名受害女孩最终决定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议。
二、抗诉条件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没有法律依据诉讼费用负担的裁定提出抗负担的裁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有误;
(三)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只有在法律情况下才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和裁决
(一)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决的新证据;
(二)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
(三)伪造原判决、裁定事实的主要证据;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审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误;
(七)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不予回避;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代表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咎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件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