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破获了一系列贩毒案件
经过三个多月的持续调查,湖南省益阳市大同湖区警方破获了一起大型贩毒案件,缴获了10多公斤的麻古、冰毒成品和半成品,10多公斤的原料咖啡因和麻黄梗,1支仿左轮手枪和3万多元的毒品扣押。
今年5月13日,大同湖公安局办理吸毒案时,通过层层挖掘毒品来源,发现唐涉嫌重大贩毒,贩毒数量较大。随后的调查发现,本案的主要嫌疑人不是本地人,也不是其他地方的活动。大同湖公安局及时向湖南省公安厅申报监督。6月23日,警方通过控制,在岳阳市华容县新河街口逮捕了正在与在线毒品交易的唐、易,并当场缴获了130多克冰毒和110多颗麻古。警方依法搜查了唐的出租房屋,再次查获了280多个麻古、1个精密电子秤和500多个毒品袋。同时,确定了李和段的身份信息。
81月8日,警方在益阳市南县华阁镇逮捕了李。8月27日,警方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一个社区的医院逮捕了段。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段、李供认了其贩毒事实。
目前,段某、李某、唐某、易某等人均已被逮捕,进一步调查中。
如何定罪贩毒
贩毒是指知道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如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因此,贩毒罪是指贩毒,只要是贩毒,就构成贩毒罪。
贩毒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十四岁以下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贩毒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使用、教唆、胁迫十四岁以下参与贩毒犯罪活动的,一般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贩毒罪主观上是故意的,直接是故意的,即知道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人主观上不知道是毒品,被利用实施贩卖的,不构成犯罪。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但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犯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贩毒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那里获得物质利益。销售方式既可以公开,也可以是秘密;行为人可以要求对方购买,也可以要求行为人转让;可以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以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情况下,如果中间人意识到是毒品并帮助转让给买方,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毒;如果中间人没有意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毒罪。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可能是为了赚钱,也可能是为了获得其他物质利益;既可以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得物质利益,也可以在交付毒品后获得利益,也可以在交付毒品前获得物质利益。如果是免费转让毒品,如赠与,则不属于贩卖毒品。毒品的来源可能是自己制造的,也可能是为了自己的年龄,也可能是否有其他方法定的。
犯罪的对象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和健康。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具有医疗价值,又能使人上瘾,使人体依赖。因此,犯罪分子利用它们来牟取非法利润。近年来,国际毒品制造、贩毒、走私毒品活动不断渗透到中国或通过中国运输到第三国。一些国内犯罪分子肆意开展毒品制造和贩毒活动,使大量毒品流入社会,严重损害他人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