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遇见男朋友是噩梦的开始
20142009年9月,住在临礼县的18岁女孩小玉来到郴州的一所大学,开始了美好的大学生活。在此期间,我在网上遇到了一个22岁的男人,他们自称是张玉轩,他们很快就建立了恋爱关系。2014年底的一天,小玉去河南焦作见面,发现对方是一个邋遢的50岁叔叔。那天晚上,对方强行与小玉发生性关系,并拍了一张裸照。在接下来的两年里,他多次威胁和性侵,并囚禁了小玉。10月12日,常德警方在郴州火车站蹲了5个小时,逮捕了涉嫌非法拘留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张。面对大量证据,张承认了拘留、暴力威胁和强奸小玉的事实。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非法拘禁他人也是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的公民,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得逮捕,禁止非法拘留、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留是对公民身体自由的严重剥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的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持续,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而不是间断的。持续时间的长度不影响非法拘留罪的建立,而只影响量刑。但是,时间过短、瞬间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难以确定非法拘留罪的建立。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非法拘留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留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