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岁女孩被强奸连生三个孩子,无人报警
1、20122000年,女孩在人民广场附近与福建一家发廊的一位年轻发型师暗恋。不久之后,女孩怀孕了。不管母亲的反对,奶奶跪着求。女孩一点也不感动,坚持要生孩子。孩子的父亲一离开,他仍然不知道该去哪里。
2、女孩在人民广场打不到车,黑车司机把她带到一个偏僻的地方强奸她。事后司机甚至向女孩及其家人要车费。女孩再次被强奸,母亲和祖母再次选择不报警。祖母还说,这个左姓男人仍然经常进出他们家。女孩又生了两个孩子。
据报道,女孩的母亲没有结婚。她年轻时结婚生子。作为一名母亲,她没有为新生儿创造一个完整的家庭,沉迷于赌博,把女儿完全扔给祖母,也没有教育女儿。在这样一个畸形的家庭环境中,难怪女儿小时候的行为如此不寻常。
二、监护人是否应该改变
根据《民通意见》,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一)《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监护:(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弟姐妹;(3)其他亲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单位或未成年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2)《民法通则意见》第十一条: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和与被监护人的生活联系来确定
(3)《民法通则意见》第二十一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变更监护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