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队长被控侵占百万加班费
据《北京新晨报》报道,驻同仁医院保安队队长孙某在过去8年内将负责向驻同仁医院保安支付的加班费超过129万元。一审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刑5年后,孙提出上诉。昨天上午,二审在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审判中,孙辩称,除了他应得的20多万元外,其余的钱都寄给了保安,一起吃饭和旅行,但没有记账。
40岁的孙某受过高等教育。事发前,他是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东城分公司一大队队长。一审发现,2008年至2015年6月,孙某将负责领取并将部分现金返还给同仁医院的保安。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孙5年,并责令其退还违法所得。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
从事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托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有前款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索赔,骗取保险金属于自己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责令退还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