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法库殡仪馆女尸被侮辱
91月24日,陈先生的妻子骑自行车送女儿去法库县补课的路上发生了车祸。一辆翻斗车与一辆煤车相撞。煤车翻车把陈先生的妻子扣在里面。他的妻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先生将妻子的尸体送到法库当地的殡仪馆。葬礼当天早上,一家人来到殡仪馆,陈先生突然发现了异常。妻子的裤子退到膝盖上。她的脸在化妆之前已经完好无损了,但突然出现了瘀伤。根据当地习俗绑在脚上的红绳也被拆除了,盖在身上的被子也被拆除了。陈先生觉得事情不对劲,第一时间找到了殡仪馆,怀疑妻子的尸体出现了其他异常情况。然后殡仪馆拨打了110报警。9月30日,陈先生接到警方电话,对方表示尸检结果已经出来,陈先生妻子的尸体受到侮辱,22岁嫌疑人被逮捕。
侮辱尸体也是犯罪
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指秘密盗窃尸体或者通过破坏、玷污身体的方式侮辱尸体的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通过暴露、猥亵、破坏、绘画、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所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后留下的尸体。未死亡的受害者的身体不是尸体:如果无生命的尸体已经蜕变和分离,则为遗体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
所谓侮辱尸体,就是直接侮辱尸体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总结,不公开,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具体来说,一般包括以下行为力:
损伤:即对尸体进行物理或化学损伤或损伤。它不仅包括对整个尸体的损伤或损伤,还包括对尸体部分的损伤,如焚烧、肢解、分裂或非法解剖,损害死者的脸,取出脑浆,构成损伤。在时间要求方面,行为人必须在受害人死亡后损坏尸体,否则如果受害人未死亡,其损害行为构成杀人行为的一部分,不能以此罪论处。
猥亵尸体:即污秽、侮辱或轻蔑尸体。例如,强奸尸体或剥夺衣服暴露在公众面前,在尸体上涂抹甚至鞭打尸体;触摸尸体的阴部,向尸体吐痰,涂抹不洁物品是猥亵行为。
掩埋和处理尸体是违反传统埋葬习俗或宗教埋葬习俗的方法。
其他形式的侮辱尸体的行为。如抛弃尸体、埋葬后无故挖棺材、暴露尸体甚至其他形式玷污尸体、出卖尸体、非法使用尸体等。
刑法第三百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