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会计为还房贷请假到外地卖淫
10月19日,扬中警方将正在卖淫嫖娼的王女士和于某抓个现行,据了解今年29岁的王女士现在在苏州一家企业里面从事会计工作,每月的收入在四五千元左右。王女士和丈夫结婚后,在苏州买了房,可是,生活费、房子的装修费加上每月的房屋贷款让她的生活捉襟见肘。王女士表示,为了尽快还上房贷,她在公司请了几天假,跟着朋友一起到了扬中卖淫,希望能赚点“外快”,没想到落得如此结局。目前,王女士和于某均已被行政拘留。
卖淫不犯罪,但违法
我国刑法中没有卖淫嫖娼罪,卖淫只是违法不构成犯罪,但受到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吸引客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忍、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国刑法还规定,组织、强迫、诱导、保留、介绍卖淫构成犯罪的,组织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2)强迫14岁以下儿童卖淫;(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4)强奸后强迫卖淫;(5)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允许、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14岁以下儿童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嫖娼不满十四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酒店业、餐饮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忍、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酒店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应当向犯罪分子通风。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