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交警队长强奸女协是真的
近日,网上流传一则通知称,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队长窦某某因强奸值班女协警尚某某被拘留。根据网上的通知,窦某某,男,1965年出生,现任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队长。经依法调查,发现窦某某在2016年9月30日23时许在二大队指挥中心值班,违背了尚某某的意愿,利用暴力强行与他发生性关系。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窦某供述、辩护等证据。阳泉市公安局接到报告后,首先采取措施停止执行职务和关闭窦某某。初步调查属实后,于10月10日转为刑事拘留。
认定和量刑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14岁以下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是一种违背受害人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受害人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殴打、捆绑、卡住脖子、压倒被害妇女,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无法抗拒的手段。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与被害妇女的具体关系迫使就范,如养育父亲以虐待、扣除生活费迫使养育(生育)妇女容忍其通奸;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利用人的危险通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妇女的,妇女基于相互利用的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强奸幼女多人。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
(五)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