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300名学生食物中毒入院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2016年10月18日凌晨1时30分,河北省正定县宏文中学小学部门的许多学生感到身体不适。截至当天下午16点,共有74名学生住院。与此同时,一些媒体报道称,300多名学生在18日深夜至19日凌晨因疾病接受治疗。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政府今天宣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已从患者粪便中发现宋内志贺病菌,最初被认定为由此引起的疾病,涉嫌食物中毒,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
目前,正定县进一步加强了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明确了县领导和相关部门分包医疗点,组织开展医疗工作。动员洪文中学教师和校长逐一筛查可能的学生,组织医疗检查,防止漏诊。
二、谁负责学生食物中毒?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范围内食品中毒事故的监督管理。
食品中毒事故由食品中毒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食品中毒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处理。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辖。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下列食品中毒或者疑似食品中毒事故实行紧急报告制度:
(一)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在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人数超过1人的,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在学校、地区或国家重要活动期间发生中毒事故的,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其他需要实施应急报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
第十六条隐瞒、谎报、拖延、阻碍食品中毒事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通知批评。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造成食品中毒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食品中毒事故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