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一审被判刑
新华日,山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聂春玉受贿案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聂春玉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400万元;聂春玉受贿所得财产追回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发现,2004年至2013年,被告聂春玉利用吕梁市委副书记、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市长、吕梁市委书记、山西省委常委、统战部长、秘书长等职务,为他人谋取晋升、岗位调整、企业发展等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产,共计人民币4458.124321万元。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聂春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聂春玉到达案件后如实供认罪行,主动解释案件处理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贿赂犯罪事实;忏悔,积极归还赃物,赃物已全部追回,有法律、自由裁量权较轻的处罚,可以依法较轻处罚。
法院随后作出上述判决。
二、如何量刑受贿罪
2016《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了贪污贿赂的量刑数额。
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
2、受贿罪数额巨大,2万元-3000000元;
3、贿赂数额特别大,3万元以上;
认定受贿罪情节的标准
1、较重情节:
贪污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同时有下列情节,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特定资金;
(二)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
(五)拒不解释赃款赃物的下落或配合追缴工作,导致无法追缴;
(6)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贿赂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有前款第二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3)为他人谋取晋升、调整职务。
2、严重情节:
贪污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
贿赂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
3、特别严重情节:
贪污金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金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