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儿童被绑架到马来西亚乞讨
1017月17日,马来西亚多家媒体披露,跨国犯罪团伙在中国绑架儿童的消息称,犯罪团伙多年来一直被绑架的儿童残疾、毁容和监禁,然后被带到马来西亚的景点乞讨。
据报道,犯罪团伙将要求乞丐持旅游签证进入马来西亚,然后这些残疾人将被安排到各种热门旅游景点乞讨,他们的大部分收入将被移交给团伙领导人。该报告称,该犯罪组织在中国的许多地方都有同伙,特别是在东莞和郑州。
报告称,记者花了两天时间在马来西亚跟踪了两名乞丐,最终在吉隆坡茨工厂街的一家廉价酒店发现了大约30名残疾和毁容乞丐。几个小时后,一名魁梧的男子出现在酒店,并向他们收取现金。
33这位年轻的乞丐修远(音译)说,他出生时四肢健康,年轻时被绑架。犯罪团伙将他弄残多年,然后允许他出国乞讨。修远透露,只有头目信任的高级乞丐才能出国,中国很多人都被这个团伙控制。
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式使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拐卖儿童是指拐卖、绑架、收购、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对拐卖儿童犯罪有下列表述(注:因刑法将拐卖妇女、儿童列为一起,有删节,只保留拐卖儿童的内容):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
(三)以暴力、胁迫、麻醉为目的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窃婴幼儿;
(五)对被拐卖的儿童或其亲属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把孩子卖到国外。
拐卖儿童是指拐卖、绑架、收购、贩卖、接送、儿童的行为之一。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购被拐卖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购被拐卖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买卖被拐卖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购被拐卖儿童,对被拐卖儿童无虐待行为,不妨碍救援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救助被收购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救助被收购儿童的主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