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旬老人收留三女卖淫
据广西新闻网报道,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73岁的苏自费建造了一个木棚,允许三名失踪女性卖淫,条件是她可以免费与三名女性发生性关系。近日,苍梧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苏犯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52011年1月11日,负责公安调查的警方当场逮捕了卖淫活动的阿燕和嫖客李,并逮捕了失踪女阿连。第二天,苏还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认了其犯罪事实。随后,失踪女阿燕和嫖客李被罚款500元。由于阿连在犯罪当天还没有开始卖淫,因此没有给予行政处罚。
二、容留卖淫罪几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忍、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或者与卖淫者牵线搭桥的行为。
判刑标准:
引诱、容忍、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加重情节: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
(四)容留、介绍十四岁以下儿童卖淫;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