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银员放行弟弟偷超市商品
据《京华时报》报道,今年9月10日11时许,海淀区分局四季青派出所接到辖区内一家大型超市经理王先生的报告,称自今年8月初以来,超市陆续发现货物被盗。事发当天10时许,超市两套价值1000多元的床上用品四件套突然消失。超市发现没有商品销售记录,确认这两套四件套被盗。
警方获取超市犯罪期间的监控录像后,确认超市女收银员和弟弟一起盗窃超市商品,弟弟进入超市拿走商品,妹妹在收银台打开绿灯放行,两次盗窃超市价值3000多元。最近,海淀区分局四季青派出所逮捕了两个兄弟姐妹。
,发现一名男子将两套四件套床上用品和其他小商品放入购物车,然后前往收银员结账。结账时,一名女收银员只扫描了购物车里的几件小商品,但没有扫描两套四件套大商品,然后男子的手推车离开了。
二、共同盗窃怎么办?
1、共同犯罪中至少有2人参与犯罪行为
2、认定共同盗窃的主从犯可以区分其犯罪情节,然后根据各自的犯罪身份进行量刑。
3、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开展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罪犯。
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所称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因此,主犯包括三种情况: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主要分子;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规划、指挥作用的;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重大犯罪分子。
在盗窃中,盗窃主犯一般只有两种情况。1)在盗窃集团中发挥组织和领导作用的主要分子;2)在盗窃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发挥主要作用或重大犯罪分子。
4、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共犯根据共同意图实施共同犯罪行为,对共同盗窃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审理共同盗窃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被告:
⑴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进行处罚
⑵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金额处罚。
⑶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范围,并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