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藏执勤民警被枪击
10月14日凌晨,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芒康县公安局一名28岁民警在芒康县竹巴龙乡巴龙村卡玛组执行抓捕任务时,遭枪击牺牲。
10月18日晚,办案民警扎多告诉记者,芒康县公安局刑警牺牲,四川巴塘籍,28岁,嫌疑人仍在逮捕中。
1018月18日,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发布通缉令。经工作发现,加措涉嫌重大犯罪。加措出生于1969年2月3日,芒康县竹巴龙乡竹巴龙村卡玛组成人员在逃。T5421290000002015030301。妻子四朗拥宗和女儿找弟弟帮助犯罪嫌疑人加措外逃,并一起潜逃。
二、杀了警察怎么办?
1、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以其他方式非法拘留或者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定罪处罚。
非法扣押、拘留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中心、拘留中心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管人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管机构指示被监管机构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砸抢,造成残疾、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破坏、抢劫公私财产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造成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在实践中,警察负责保护国家长期和平与人民的安全。杀害警察本身就是一种挑战法律的行为。其次,它也剥夺了人民警察的生命权。因此,必须给予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