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老板贷款仍被判刑
10几年前,湖南湘潭民营企业老板齐金坤因分别贷款60万元、100万元被湘潭县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齐金坤两次向市、省法院上诉,最终死于肺癌。死后四年,迟来的无罪判决揭示了惊人的真相:60万元和100万元的两笔贷款都有抵押贷款,而不是重复抵押贷款;100万元的贷款也有担保,100万元的贷款本金在被判有罪前半年由担保人偿还。原判决遗漏了担保人连带担保和贷款已归还的关键事实。2016年6月、9月,齐金坤家属分别向市县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00多万元。
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及时限制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拘留中心、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1)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终止刑事责任;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无罪终止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无罪,已经执行了原判刑罚;
(四)刑讯逼供、殴打、虐待或者煽动、纵容他人殴打、虐待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的行为之日起计算,但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不包括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同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