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执行任务被杀
据报道,14日,西藏警方在执行任务时被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芒康县公安局一名28岁的警察在芒康县竹巴龙乡巴龙村卡玛集团执行逮捕任务时被枪杀。10月18日晚,警方扎多告诉记者,牺牲警察是芒康县公安局刑警,来自四川巴塘,28岁,嫌疑人仍在逮捕中。暂时不便透露牺牲警察的任务。
1018月18日,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通过官方认证微信安全甘孜发布的通缉令显示,加措涉嫌重大犯罪。加措出生于1969年2月3日,芒康县竹巴龙乡竹巴龙村卡玛组成人员在逃T5421290000002015030301。妻子四朗拥宗和女儿找弟弟帮助犯罪嫌疑人加措外逃,并一起潜逃。
通缉令称,嫌疑人措施极其危险和邪恶。警方将对直接逮捕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的单位和个人给予20万元的保密。
二、藏匿嫌疑人涉嫌窝藏包庇罪
窝藏、庇护罪,是指知道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隐藏的地方、财产,帮助其逃跑或者伪造证明庇护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犯罪,包括窝藏罪和庇护罪。
窝藏和庇护行为是在被窝藏和庇护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故意犯罪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先通谋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窝藏和庇护行为。犯罪人事先与犯罪人通谋,约定犯罪人实施犯罪后窝藏、庇护的,应当设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三十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犯窝藏、庇护罪,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的法定刑罚低于窝藏、庇护的法定刑罚,也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犯罪人为其提供隐藏场所、财产,帮助其逃跑、伪造证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先通谋犯前款罪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酒店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应当通风报告违法犯罪分子的信件。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