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主任在上班途中被同事毒死
受害者蔡生前是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协会西郊信用社主任。2014年2月和3月,同事万海对蔡的工作管理不满,多次与蔡发生争执。同年4月28日,蔡开车上班途中送孩子上幼儿园,前往中宁县团结路华成首府社区孔子学校幼儿园西门。万海成从社区家出来,走到蔡的车旁。蔡的女儿下车进入幼儿园后,她上前打开左后门,进入车内,与蔡发生争执。争执中,蔡从驾驶座上下到左后门,扑打万海成。万海成用随身携带的氯化琥珀胆碱,即医用麻醉剂注射到蔡的右腹部,蔡捂着肚子蹲在地上。
万海成将蔡某拉到车后座,驾驶蔡某的车从华成首都社区西门驶出,沿着乡间小路行驶到中宁县南滨河路无人处停车,独自乘公交车返回中宁县石空信用社工作。十分钟后,万海成乘公交车返回弃车现场。看到蔡没有生命迹象,他想把车开到黄河,毁掉尸体。然而,他被搁浅了,因为汽车的底盘被扛在河边。万海成将蔡的尸体从车里拉出来,用手机、车牌和脚踏垫扔进黄河,取出蔡后备箱里储存的油,洒在车上,点燃烧毁后逃离现场。2014年4月30日,万海成被公安机关逮捕。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它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它是中国刑法中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之一。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故意杀人罪,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被杀,无论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准备、未遂、暂停等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