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领导和女子裸聊被敲诈
最近,学校领导和女子裸聊被勒索的消息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刘峰是北京一所学校的领导人。今年9月,他通过微信与一名陌生女子裸聊。不久,另一名男子给她发了几张聊天截图。另一方表示,如果他不支付数千元的费用,他将把这些面部细节清晰的照片和刘峰的个人信息挂在网上。
经调查。这是一个分工明确的非法团伙。通过百度贴吧搜索大家好,我家好,我想生气,你会发现很多不雅的照片,照片后面有详细真实的个人信息。非法团伙首先录制视频,以勒索当事人的大量资金。如果当事人不服从,他们将在网上挂断照片和个人信息。
这种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很多,机关、单位和高校教师也很多。相关监管部门和网络监管部门要重视。
二、这种行为涉嫌哪些罪名?
1.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向受害人索要公私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物品的书籍、期刊、电影、视频、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淫秽物品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必须依法坚决打击。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
传播淫秽物品的书籍、期刊、电影、视频、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的罪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