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光妻子游街
经审理发现,2016年4月7日,被告李某某从工地上海返回石台县,未告知妻王雪(化名),晚上蹲在妻子租的房子外。
419月9日晚9时许,李某在门外偷偷听到妻子和异性电话聊天,怀疑妻子与他人关系不当,于是踢开门冲进卧室,用木棍打妻子。后来,他用菜刀割断妻子身上的棉裤,强行摘下妻子的衣服,扔进屋外的火里烧毁。在此期间,当王雪试图寻找衣服遮住身体时,他被李拦住了。被告的父母和女儿一路观看了这个过程。随后,李拉着赤身裸体的王雪在街上拖了大约200米,引起了围观。此外,法院发现,受害者王雪当晚表示,他想给丈夫戴一顶绿帽子,并用菜刀砍李,造成轻伤。认为受害者王雪的言行对加剧矛盾负有直接责任,应酌情从轻处罚李。据了解,李某在拘留期间已同意离婚请求。
侮辱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界限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开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强制猥亵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侵犯妇女身体自由、隐私、名誉的行为。
当行为人公开强行剥夺妇女的衣服,对妇女的身体进行一些动作性的猥亵和侮辱时,很容易混淆行为人是否被侮辱或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侮辱妇女的目的是破坏妇女的声誉,贬低她们的个性,动机主要是私人愤怒报复和发泄不满,这与侮辱他人(男性)和其他侮辱行为(如大字报)没有什么不同;猥亵和侮辱妇女的目的是寻求劣质和无耻的精神刺激,以满足行为人的异常性欲。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侮辱妇女的对象是妇女不具体,而侮辱的对象只能是具体的。
侮辱和强迫猥亵妇女都涉及刑事犯罪。律师可以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起决定性的作用。律师越早干预案件,就越能更好地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尽快为嫌疑人争取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