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一审判刑18年
20082014年至2014年,被告冯志明利用职务为13个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为13个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接受他人给予的财产,并与妻子金燕(另案处理)合作,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产,受贿3 891 091元;冯志明对34 428 288.28人民币财产无法解释来源;私自持有、隐藏4支枪、549发子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以15万元售车款为己有。
如何执行数罪并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处罚:(1)贪污金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贪污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贪污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金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未处理多次腐败的,按累计腐败金额处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我不能解释它的来源是合法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法定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国家工作人员解释来源,不能解释来源的,差额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应当追回。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挪用、隐瞒枪支、弹药,拒绝交出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持有、隐瞒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冯志明的行为构成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罪。鉴于冯志明主动解释部分贿赂事实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事实,情节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冯志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