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多岁的老人木屋收留三女卖淫
阿燕、阿连和阿峰是三名失足女性,她们最初在广西苍梧县岭脚镇的一个村庄出租的房子里卖淫。后来,出租屋的主人注意到,房间里经常有陌生的男人,怀疑。经过几次探索,他发现了真相,于是把三名失足女赶出了出租屋。苏是村里的农民。2014年10月,他听说了三名失足女性,并开始了自己的小算盘。他联系了无处可去的阿燕、阿连和阿峰。经过一番讨论,被告苏同意搭棚让他们继续卖,条件是他与三名失足女性发生性关系时不收费。
允许卖淫最终被判刑
容留卖淫罪是指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容纳、收留他人卖淫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忍、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苏知道其他卖淫仍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容忍卖淫罪,应当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范围内量刑。事件发生后,被告苏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70岁以上,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被告苏某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