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呼格案专案组组长一审判刑18年
人民网讯,据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6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
经审理发现,2008年至2014年,被告冯志明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局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为13个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产,并与妻子金燕(另案处理)合作,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地产,受贿3 891 091元;冯志明34 428 288.28人民币财产无法解释来源;私自持有、隐藏4支枪、549发子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以15万元售车款为己有。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冯志明的行为构成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罪。被告冯志明因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款10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款10万元。
鉴于冯志明主动解释部分贿赂事实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事实,情节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冯志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二、涉嫌受贿
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贿赂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诚信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贿赂罪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但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贿赂罪主观上是故意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客观地说,它是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的财产,或者非法接受他人的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
贿赂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贿赂数额和贿赂情节为标准,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10万元以上的,可以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金额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犯罪后悔改、积极返还赃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累计受贿金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