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儿童被拐卖到马来乞讨
《星报》记者花了两天时间在马来西亚跟踪了两名乞丐。记者发现,约30名残疾和毁容的乞丐聚集在吉隆坡茨工厂街的一家廉价酒店。几个小时后,一名领导人出现了,并向所有人收取了现金。在一名会说中文的餐馆员工的帮助下,记者采访了两名乞丐。其中,33岁的乞丐秀元(音译)说,他出生时四肢健全,但年轻时被绑架。犯罪团伙残疾并监禁了他多年,然后带他出国乞讨。他透露,只有头目信任的高级乞丐才能出国。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标准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拐卖、绑架、收购、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十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不得单独定罪,并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并罚:(1)奸卖妇女。这里的奸淫,无论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无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但不能单独定罪。(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强迫她们卖淫。(3)以贩卖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麻醉方式绑架妇女、儿童的;(4)以贩卖为目的,盗窃婴幼儿的。(5)对被拐卖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是指被拐卖妇女、儿童、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地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的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如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自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