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专案组组长被判刑18年
20162010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判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前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腐败,被告冯志明受贿,判处10年有期徒刑,罚款10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腐败罪判处2年有期徒刑,罚款10万元,并处18年有期徒刑,罚款110万元。
贪污受贿罪
腐败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挪用、盗窃、欺骗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腐败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而且降低了党和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了全社会的信任危机。
贪污罪按情节轻重处罚;
(1)个人贪污金额超过10万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金额超过5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金额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犯罪后悔改、积极返还赃物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由其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4)个人贪污金额小于5000元,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未处理多次腐败的,处以累计腐败金额的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有前款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