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发生走私快艇撞水警船事件
15日晚7:30左右,香港西贡水警东北分区在西贡海开展反走私行动。晚上9:00左右,水警在东龙洲以西靠近粮船湾,发现三艘可疑快艇正在大鹏湾内地高速航行,怀疑正在进行走私活动。被截获的走私快艇长约11米,宽约1米2.6米,配备两台250匹舷外机,最高速度可达50海里。警方在船上检获了79箱便携式电话、平板电脑和电子部件,总值约220万港元。
走私货物如何定罪量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罚:
(1)走私货物、货物逃避应纳税额超过50万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2)走私货物、货物逃逸应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逃税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货物逃避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避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走私货物、货物逃税处罚。
走私案件中如何区分货和货?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货物罪属于选择性犯罪,由于海关核税部门对入境货物和货物采用不同的税收方法(货物税率一般低于货物税率),同一走私对象不可避免地导致不同的逃税,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区分两者应当以是否自用为标准。也就是说,货物是指个人运输、携带进出境行李、邮寄进出境财产,包括货币、金银等。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财产,视为货物。自用是指乘客或收件人使用或赠送给亲友。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乘客或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住时间确定的正常数量。因此,货物是指上述货物以外的行为人用于生产、经营、出租、出售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