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多岁的老人木屋收留三女卖淫
73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苏某自费搭建木棚,留下三名失足女性卖淫,条件是她可以免费与三名女性发生性关系。近日,苍梧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苏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阿燕、阿连和阿峰是三名失足女性,她们最初在广西苍梧县岭脚镇的一个村庄出租的房子里卖淫。后来,出租屋的主人注意到房子里经常有陌生的男人,怀疑,经过几次探索,发现了真相,然后把三个失足的女人赶出了出租屋。
苏是村里的农民。2014年10月,他听说三名失足女性开始了自己的小算盘。他联系了无处可去的阿燕、阿连和阿峰。经过一番讨论,被告苏爽快地接受了搭棚让他们继续卖的要求。
会议结束后的那天晚上,被告苏在村子十字路口旁边的半山坡上建了一个小木棚。虽然木棚看起来很简单,但棚子里有三个房间,每个房间都有一张床,分别供三名残疾妇女卖淫。被告苏没有要求三名妇女建造棚子,但条件是她与三名残疾妇女发生性关系时不收费。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与卖淫者、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忍、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是本罪加重处罚的原因。这里情节严重,引诱、容忍、介绍多人卖淫;引诱、容忍、介绍他人卖淫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引诱、容忍、介绍他人卖淫受到行政处罚。
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意图是不同的。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为卖淫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是不同的。介绍卖淫罪的客观表现是介绍和匹配卖淫者和嫖客,促进卖淫和嫖娼的实施;组织卖淫罪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