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怀疑妻子出轨,妻子在街上游走
419月9日晚9时许,李某某因怀疑妻子出轨从工地上海返回石台县,晚上蹲在妻子租来的房子外。在门外偷偷听到妻子和异性电话聊天,怀疑妻子和别人关系不当,就踢开门冲进卧室,用木棍打妻子。之后,他用菜刀割断妻子的棉裤,强行摘下妻子的衣服,扔进屋外的火里烧毁。在此期间,当妻子试图寻找衣服遮住身体时,她被李拦住了。被告的父母和女儿一路看着这个过程。随后,李拉着赤身裸体的妻子在街上拖了大约200米,引起了围观。经审理,法院发现受害人王雪当晚表示要给丈夫戴绿帽子,并用菜刀砍李,造成轻伤。认为受害人王雪的言行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应酌情从轻处罚李。石台县法院作出判决,该男子李某被侮辱,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侮辱罪和定罪量刑的含义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方式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公民。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根据自己的社会环境、地位、声誉、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客观条件,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理解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名誉,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道德、才能、信誉等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条还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外,还应当处理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