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亲卖掉了16000个亲生女孩
南方日报 ,16日,记者从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惠州首例收购被拐卖儿童的案件一审判决由法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并提起公诉。被拐卖婴儿的亲生父亲刘某华和介绍人刘某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而收购婴儿的叶某红和潘某华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买卖双方都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20162月,刘某因家庭问题隐瞒妻子,请刘某介绍,想把自己的女儿卖给别人抚养。叶某宏和潘某婚后没有孩子,听说有人卖孩子。介绍人刘某联系后,与刘某签订了抚养协议,以16900元(含介绍费)收购女婴,并带回家抚养。
经调查,买卖双方签订了赡养协议,并存在金钱交易。叶某红和潘某华知道与刘某华的有偿赡养关系是非法的,主观上是故意收购被拐卖儿童,不同于单纯接受儿童为家庭成员的民间收养行为。他们收购孩子是为了抚养动机和法律认识错误,认为收购他人亲生子女不是犯罪,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惠阳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刘有期徒刑2年,罚款5000元;刘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款5000元;叶、潘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款2000元。
二、涉嫌拐卖儿童被判刑
把自己的孩子卖给别人也会构成拐卖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有拐卖、绑架、收购、贩卖、接送、转让儿童的,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就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
(三)以暴力、胁迫、麻醉为目的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窃婴幼儿;
(五)对被拐卖的儿童或其亲属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刑法修正案(9) 15、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虐待被拐卖儿童,不妨碍救援的,可以从轻处罚;不妨碍被拐卖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处罚。即购买被拐卖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