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贩卖自己的儿子独自吞赃款
福建宁宁化市刘某与一名男子同居后,生下一名男婴。由于经济困难和无条件抚养,他以5万元的价格将男婴卖给了他人。与刘同居的男子在收到5万元赃款后失踪。一怒之下,刘选择报警嫌疑人刘:他的钱没用给我。我没有钱赎儿子,所以我来报警。他骗了我,刷掉了我的银行信用卡,设置了我的手机。我打不通,一直打不通。入院后第三天,刘真的生下了一个男婴。根据协议,买方廖和迟通过银行转账向刘支付了5万元。出乎意料的是,与刘同居的温偷偷拿走了钱,失踪了。宁化警方接到刘的举报后,立即前往田间逮捕了涉嫌犯罪的买方迟和廖。并救出了两个月大的婴儿。
卖妇女儿童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拐卖、绑架、收购、贩卖、欺诈、接送、转让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全球性的犯罪。自20年或30年以来,中国大陆一直在加剧。特别是在云贵川、东莞、深圳、福建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这些犯罪长期猖獗。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强迫其卖淫的;
(五)以暴力、胁迫、麻醉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窃婴幼儿;
(七)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出国。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拐卖、绑架、收购、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