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金秀县原县长被控涉嫌受贿1004余万受审
据正义网报道,近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赵贵坤受贿案。在审判过程中,赵贵坤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罪没有异议,但对部分情节和事实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5年,赵贵坤利用其担任金秀县政府县长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何某福、何某宗(两人单独处理)、金秀县地方税务局、金秀县东达制糖有限公司等个人和单位贿赂1004.308万元。
案发后,赵贵坤通过家人退出赃款875.2313一万元。在审判过程中,检察院认为,赵贵坤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接受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大,应当追究贿赂的刑事责任。在最后的陈述阶段,赵贵坤表示,他没有坚持原则,违反了法律。他后悔自己的行为,希望法院能考虑到他的忏悔、忏悔和其他情况,给予他较轻的惩罚。
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案件将选择判决。
二、受贿罪
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贿赂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诚信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贿赂罪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但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贿赂罪主观上是故意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客观地说,它是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的财产,或者非法接受他人的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
贿赂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贿赂数额和贿赂情节为标准,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10万元以上的,可以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金额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犯罪后悔改、积极返还赃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4、个人贿赂金额不足5000元,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狡猾、恶劣的犯罪手段;犯罪人贪污、违法;贿赂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累犯、共犯;贿赂后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建立攻击、防御联盟,销毁犯罪证明,拒绝承认赃物;在外国活动中,向外国商人收受贿赂。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不违反有关规定;行为不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严重损失;犯罪后承认事实,退还赃款;或者自首、立功表现等。
5、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累计受贿金额处罚。(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