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魏鹏远受贿超过2亿元被判缓刑
据新华社报道,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公开宣判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前副司长魏鹏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告魏鹏远因受贿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者假释;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者假释。追回魏鹏远受贿所得财产和来源不明财产,上缴国库。
经审理发现,2000年至2014年,被告魏鹏远利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煤炭副主任、煤油研究员、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煤炭主任、国家能源局煤炭副主任、煤炭项目审计、专家评审、煤炭企业承包项目、催款、销售设备,非法接受他人财产,共计人民币2.11709113171亿元;魏鹏远的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无法解释来源。
二、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
1、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可以减刑的条件和限制条件与应当减刑的对象相同,但实质条件不同。适用减刑的罪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实质性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性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定,接受教育和改造,确实悔改或立功。
根据《中国刑法典》第78条的规定,减刑限额为: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缓刑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25年。
20142月,中央政法委员会规定,减刑后的最低刑期不少于22年。
假释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假释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法定对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的累犯,不得假释。
(2)法律的实质性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督,接受教育改革,确实有悔改的表现,没有再犯罪的风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性或关键条件。
(3)执行法定刑罚的时间条件。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原判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他们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革,他们确实有悔改的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他们可以假释。有特殊情况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累犯和罪犯,不得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者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