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碎尸凶手一、二审均判15年
被告天顺和薛红安计划抢劫,并购买了一部手机和手机卡作案。2006年1 月24日下午,天顺和薛红安将受害者傅骗到天顺开聊天,捆绑手脚,抢劫银行卡,强迫密码。天顺出去用傅的银行卡取5000元。天顺回到聊天后,用透明胶带缠住傅的嘴和鼻子,导致他死亡。之后,天顺建议将傅的尸体分解并扔掉。天顺和薛红安一起把尸体抬到聊天酒吧的浴室里,然后丢弃了尸体。后天,薛红安让薛红安到其他地方取款。薛红安去了郑州、广州和北京,付银行卡上剩余的钱3.73拿走一万元,两人分赃。
同年4月,公安机关逮捕了天顺。薛红安于2012年被捕。
20092012年3月5日,安阳市殷都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天顺有期徒刑15年。天顺上诉,安阳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安阳市检察院认为法院对天顺的量刑很轻,于是于2012年8月向河南省检察院提出抗议。
河南省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审查了案件档案,依法讯问了被告,审查了案件的主要证据。根据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获得了薛红安抢劫案的档案材料,获得了天顺抢劫致人死亡的重要证据。法院认为,被告天顺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判处15年有期徒刑,因此于2013年1月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诉讼。
河南省高级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安阳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14年9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改判天顺死刑,判处薛红安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天顺和薛红安拒绝接受,并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法院于2015年4月9日和11月4日公开审理了此案。今年9月3日,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什么是再审抗诉?
再审抗诉是指原审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效判决和错误裁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审判监督程序。
法律规定上诉程序的抗诉期限为10天,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天。
只要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效的判决和裁定有误,无论判决和裁定是在执行中还是已经完成,都可以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