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星面试黑幕
最近,记者在访问中发现,在一些童星、儿童模特招聘活动中,以测量身材为由,骗子谎称需要通过视频考虑女孩的身材,要求女孩裸体出现在视频中,一些骗子甚至引诱女孩暴露下半身,做出不雅的行为。《北京青年报》记者还发现,这种欺诈行为最早可以追溯到2012年,直到最近才停止。目前,许多地方的许多女孩都遇到了这样的骗局,这些被欺骗的女孩裸体聊天视频最终转移到淫秽物品市场。
多段被录制视频显示,屏幕这端,昵称显示为“童装设计公司”或“央视少儿频道童星选拔人”的聊天对象,通常以“对童星、童模的身材外形条件进行考察”为由,在对话框中打字要求这些女童在视频中一步步脱掉外衣裤和贴身内衣,裸露私密部位,甚至要求女童做出下流动作。
当女孩在视频中对这些要求提出问题时,屏幕上的视频录制器大多声称这是为了设计衣服,必须看到身体的各个部位。从对话中发现,屏幕另一端的女孩不知道她接受了身体调查的视频聊天过程。
目前,女孩和女孩的父母被发现受骗,并向相关公益组织寻求帮助。
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物品的书籍、期刊、电影、视频、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淫秽物品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依法坚决打击。
因此,《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传播淫秽物品的书籍、期刊、电影、视频、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信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涉及刑事犯罪。律师可以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律师越早介入案件,就能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尽快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