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鹏远案被判处缓刑
201620010年10月1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前副司长魏鹏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告魏鹏远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缓期执行两年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者假释;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缓期执行两年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者假释。追回魏鹏远受贿所得财产和来源不明财产,上缴国库。
法律规定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或者立功的,服刑两年后可以减刑。减刑范围为:有悔改或者立功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减刑一次或者几次后,实际刑期不得少于13年,起始时间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有悔改或者立功的,服刑两年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两年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死刑的罪犯减刑一次或者几次后,实际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不包括在缓期执行死刑期间。缓期执行死刑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抵制改造,不构成犯罪的,可以适当严格减刑。
第十条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因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应当严格掌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和减刑范围。
第十一条 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酌情减刑,实际刑期不得少于原刑期的一半。
第十二条 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可以酌情减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不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减刑。
第十八条 不得假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因前款和犯罪被判处缓期死刑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