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碎尸案改判死刑
一起抢劫碎尸案,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河南省检察院依法抗诉,该案被发回重审,一审重新审理后将被告人改判为死刑。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被告天顺在河南省安阳市开了个聊天。2006年1月,天顺和安阳市豫北棉纺厂工人薛红安计划抢劫,并购买手机和手机卡作案。2006年1 月24日下午,天顺和薛红安将受害者傅骗到天顺开聊天,捆绑手脚,抢银行卡,强行询问密码。天顺出去用傅的银行卡取5000元。天顺回到聊天后,用透明胶带缠住傅的嘴和鼻子,导致他死亡。之后,天顺建议将傅的尸体分解并扔掉。天顺和薛红安一起把尸体抬到聊天吧的浴室里,碎了尸体,然后丢弃了。后天,薛红安被要求从其他地方取款。薛红安去了郑州、广州和北京,把剩下的银行卡放在了傅的银行卡上3.73拿走一万元,两人分赃。
同年4月,公安机关逮捕了天顺。薛红安于2012年被捕。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它是中国刑法中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故意杀人罪,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被杀,无论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准备、未遂、暂停等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以其他方式非法拘留或者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定罪处罚。
非法扣押、拘留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中心、拘留中心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管人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管机构指示被监管机构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残疾、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破坏、抢劫公私财产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造成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