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下午接到800个骚扰电话
赵女士住在长春市南湖新村二楼,70岁。几个月前,她被烧烤店老板王疯狂报复,因为她不让一楼的烧烤店继续挂牌匾。然而,赵女士悄悄地记录了王的锁眼行为。在获得关键证据后,她终于选择报告此案。最近,经过仔细工作,红旗街派出所成功地摧毁了寻衅滋事的犯罪团伙。
赵女士在红旗街附近和南湖新村有自己的房子。南湖新村的房子在二楼。许多年前,一楼开了一家烧烤店,把牌匾挂在她的阳台上。大约两年前,王接管了烧烤店。今年,烧烤店的牌匾下沉了。我想和一楼讨论一下,不要把牌匾挂在我的阳台上。赵女士认为这座建筑是一座老建筑,牌匾很重,如果继续挂,会对阳台的安全产生一定的影响,她也有这个权利。
赵女士与王某某协商,要求把牌匾拿下来。王某某提出可以租房,但赵女士拒绝了。
经过多次谈判,王逐渐恨赵女士。出于报复,他秘密跟踪赵女士,发现赵女士在红旗街附近有一所房子。于是,它开始了疯狂的报复。
这两栋房子的门锁被堵住了,摄像头被砸碎了,这让70岁的老人大吃一惊。不久,老人更害怕的事情发生了:电话莫名其妙地进来了,电话里没有人说话。一天下午,老人接到了800个骚扰电话,这让老人非常痛苦。警方发现老人接到了1500个类似于叫你死的电话。
关于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典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典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开展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抽象,无法明确表达各种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典分解为四种犯罪:一种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新刑法典第293条的寻衅滋事罪由此产生。
刑法第二百九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三)强迫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