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没有完成作业,打破了学生耳朵
虽然教师虐待儿童一年四季都受到批评,但中国法律体系的监管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漏洞:虐待只能由家庭成员承担;侮辱只有在学生被老师逼到自杀或疯狂时才能发挥一定的监管作用。最近,安徽又发生了一起教师虐待和殴打学生的事件。10月14日上午,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新宅小学的一名学生因未按要求完成数学课堂作业而被数学老师扭耳。家长报警后,学生在警察和家长的陪同下到医院治疗,右耳缝了5针。
昨天,记者联系了体罚学生小宇(笔名)的父亲刘先生。据他说,他在广东工作了很多年,最近回到了家乡去参加葬礼。事发当天,我正忙着祖母的葬礼,孩子害怕老师,不敢告诉家人。刘先生说,后来我发现孩子的耳朵错了,总是不能停止流血。问他发生了什么,孩子说因为数学作业没有完成,他在学校被数学老师胡扭曲了。刘先生打电话给警察,发现问题很严重。在警方的陪同下,小宇被送往阜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经医生检查,小宇右耳腔受损出血,立即缝了5针。
昨天晚上,记者联系了学校的相关负责人。负责人说,事件发生后,学校领导特别老师了解了情况。根据初步调查,胡老师愤怒地扭曲了学生的耳朵,因为学生当天没有完成家庭作业。负责人说,第二天,学校领导去学生家慰问,并说协商解决这个问题。但双方并没有达成协议。此外,记者了解到,胡老师去年还对四年级的另一名学生进行了类似的体罚,撕掉了另一名学生的耳朵,胡老师后来补偿了几元私人。当地警方表示,警方已对小受伤的体罚进行了调查。
如何规定虐待罪
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是指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侮辱人格、不治病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方式摧毁和迫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恶劣行为。
虐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虐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那些犯有虐待罪的人只能通过告知来处理。所谓告知的处理,是指受害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指控,人民法院不得告知或者不处理。本条的规定主要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用说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进行定罪和量刑了。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义。被虐待者不起诉的,司法机关不得主动干预,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团结。但根据本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虐待者受到强迫、威胁等,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起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也可以起诉,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干预,经人民检察院核实后告知。犯罪,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不适用告知处理的规定。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的主体和行为对象仅限于家庭成员,仅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行为的角度来看,教师对未成年学生的体罚虐待和虐待更为合适。但是,中国刑法中的虐待罪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之间必须有不同的家庭身份关系,否则该罪就无法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