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交车司机斗气撞车被判刑
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两名被告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据北青网报道,2016年4月29日下午16时许,被告杨某驾照号为津AT7790629路公交车载30多名乘客,沿津南区津沽公路南侧由西向东行驶至辛庄镇路段中心庄站。进站上下乘客时,被告李的驾照号为津AU7068652路公交车,携带40多名乘客在左前方非法超车,进站停车,阻碍被告杨驾驶公交车出站,引起被告杨不满。之后,当两名被告分别开车前往金谷公路和新生路交叉口并排等待红灯时,被告杨打开车门,与被告李发生了争吵。绿灯亮后,两名被告继续通过新生十字路口,被告杨为报复发泄愤怒,强迫并行,故意阻碍被告李的车辆通行。被告李看到,故意加速前进,导致652路公交车左侧和629路公交车右侧碰撞,导致被告杨驾驶公交车右前后视镜,右多玻璃损坏,被告李驾驶公交车前挡风玻璃、左前后视镜损坏,车内多名乘客不同程度损坏交通事故。
事发后,被告杨、李第二天被公安机关传唤。经鉴定,乘客身体受伤程度为轻伤;上述两辆车损坏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29一万元。被告杨、李所在单位天津公交集团第二公司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理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为报复泄愤,不计后果,以强行变道、故意加速,造成两公交车相撞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两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什么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种一般犯罪,是故意放火、决水、爆炸、放置危险物质以外的相当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表现为:
(一)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
(2)以驾驶撞人的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主观上往往是故意的。这种危险方法相当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符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是制造、输坏血、病毒血。
(四)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
依照刑法第114条和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死亡或者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邦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