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人大原副主任被判无期徒刑
201610月14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前副主任金道明受贿案在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金道明因受贿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追回金道明受贿财产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发现,2007年上半年至2014年初,被告金道明利用山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委副书记的便利,在煤矿资源整合、职务晋升、纪检调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产,共计人民币1.23781389亿元。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金道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金道明如实供认犯罪,主动解释案件处理机关未掌握的部分贿赂犯罪事实;举报他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有立功表现;认罪、悔改、赃物、赃物全部追回,有法律、酌情较轻的处罚可以依法较轻处罚。
法院随后作出上述判决。(信息转移到中国新闻网)
二、受贿罪量刑标准
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要求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贿赂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诚信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贿赂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
贿赂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贿赂数额和贿赂情节为标准,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10万元以上的,可以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金额超过5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个人受贿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犯罪后悔改、积极返还赃物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由其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个人受贿金额不足5000元,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5、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累计受贿金额处罚。(法邦网)